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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经调解协议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能否反悔?
  发布时间:2019-04-08 16:54:30 打印 字号: | |
  翁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未成年儿子小吴由吴某抚养,并协议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双方的儿子小吴,上述调解内容经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后吴某死亡,翁某以生活困难为由请求撤销对小吴的赠与,要求收回房产。对此,小吴强烈反对,母子关系恶化。小吴辩称,母亲若要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应与父亲共同行使,现父亲已死亡,母亲不能单独行使撤销赠与权。且自父母离婚之后,小吴一直随父亲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已实际占有使用,即该房的财产权利已转移给小吴,而行使赠与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是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之前,即母亲已无该项权利,故要求驳回母亲的上述请求。

  那么,究竟该怎么判?

  法官说法

  第一,翁某、吴某将房产赠与小吴的合同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在翁某与吴某协议赠与时,小吴未满十八周岁,翁某与吴某的赠与行为,对小吴而言系纯获利益行为,且小吴在父母离异之后居住在该房内,视为接受父母的赠与,因此,本案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第二,翁某能否反悔,能否撤销赠与?翁某与吴某赠与给小吴的是房产,属于不动产,在法律上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登记为准,即不动产登记权证上权利人有无变更。而小吴主张自父母离异之后长期跟随父亲居住在该房内,在法律上虽然小吴已经占有使用该房,但不动产的权利变更不同于动产以交付变更为准。本案赠与合同虽然成立并生效,但之后小吴并未将该房权利人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所以,小吴的辩解不能被法院采纳。

  第三,吴某已死亡,翁某能否单独主张撤销赠与?在法律上,吴某与翁某未离异之前,双方基于夫妻关系对该房享有共同共有,但离婚之后,就转化成按份共有,即双方对该房各享有50%的份额,所以基于以上分析,翁某仅能就其享有的50%份额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法官提醒

  现如今,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大量存在,即便经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但也时有发生反悔的现象。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应尽快将房产权利转移至受赠人名下。因房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利的转移应以变更登记为准,需至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不是以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房产为准。

  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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