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于2003年1月16日、2003年5月21日分别向薛某借款5万元、3万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分别载明:“兹向薛某借款5万元,利息1.8分,2003年12月1日还本付息。借款人:林某 2003年1月16日”、“今向薛某借款3万元,利息1.8分。借款人:林某 2003年5月21日”。后经薛某多次催讨,林某未还款,薛某遂于2016年8月13日将林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与林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对于2003年1月16日的5万元借款,双方在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为2003年12月1日,林某辩称该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薛某认为,其自2004年开始就多次向林某催讨借款,并提供通话录音为证,但该证据仅能证明自2004年至2008年期间薛某有向林某追讨过借款,从2008年至薛某向法院起诉之日(2016年8月13日)已过8年之久,该期间已经远远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时间,故对该笔5万元的借款,法院不予支持。对于2003年12月1日的3万元借款,薛某主张借款交付后一直向林某催讨,而薛某对林某要求其偿还该笔借款的宽限日期以及其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日期,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进行证明,故该笔3万元的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林某应偿还薛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按月利率1.8%自2003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普法课堂
1.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2.超过诉讼时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法官寄语
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要注意及时补救,否则无法维权。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借贷纠纷一旦诉诸法院,就受到法律程序的严格限制。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应及时催讨,同时应注意做好证据收集。“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