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配偶一方在借条上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是否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生活案例
周某丽和杨某凯是夫妻关系。2010年,杨某凯向陈某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杨某凯收到借款后,当场出具一张借条给陈某,载明:“兹向陈某借款20万元,月利息1.8%。2010年10月8日 借款人杨某凯。”陈某见杨某凯的妻子周某丽也在场,为求心安,便让周某丽在借条下方备注上“证明人:周某丽”字样。借款时逾多年,陈某在多次向杨某凯催讨无果后,于2018年11月一纸诉状将杨某凯和周某丽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两夫妻对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凯在庭审中辩称,借款属实,但这属于他个人的债务,与她妻子无关。周某丽辩称,自己仅是作为“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并不代表她愿意跟丈夫一起还款。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请求杨某凯偿还其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杨某凯承认该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陈某请求周某丽对杨某凯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因周某丽仅在借条上注明证明人,并非借款人,足以说明周某丽并无对杨某凯的该笔债务承担共同借款的意愿,且陈某又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普法课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配偶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的,如果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证明人有别于借款人,并非在借条上签字的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处的“共同签字”是对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的确认,而在同一份借条上载明“借款人”和“证明人”,可以说明各方当事人对这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明知的,即可说明证明人并无与借款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就不能以“共同签字”为由简单的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温馨提醒,证明人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对借款人不按期还款不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