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彦洁与被告林斯春,第三人薛丽玉、林中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0 10:02:48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2023号

                   

薛丽玉(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531116****):

原告陈彦洁与被告林斯春,第三人薛丽玉、林中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陈彦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111元,由陈彦洁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100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