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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高晓敏与被告游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0 10:07:04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5968号

游香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60227****):

原告高晓敏与被告游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游香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晓敏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17日起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游香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

承办法官:林我坚     

联系电话:861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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