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49号
游剑峰(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0411****):
原告严春华与被告游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游剑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严春华借款本金26.8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计2660元,由游剑峰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