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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严春华与被告游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0 10:09:05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9号

游剑峰(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0411****):

原告严春华与被告游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游剑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严春华借款本金26.8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计2660元,由游剑峰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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