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5895号
陈清(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01204****):
原告翁其锋与被告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翁其锋借款本金13.2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4月28日起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2元,由翁其锋负担50元,由陈清负担540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承办法官:林我坚
联系电话:8617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