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121号
魏仕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10125****)、薛龙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1025****):
原告林妹妹与被告魏仕佑、薛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薛龙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妹妹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林妹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计4590元,由薛龙英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