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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霞与被告林文达、第三人高捷、第三人陈勇玲、第三人陈淑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上诉状副本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5 08:27:27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3212号

高捷(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811****)、陈勇玲(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1223****)、陈淑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511****):

本院受理原告陈霞与被告林文达、第三人高捷、第三人陈勇玲、第三人陈淑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陈霞就(2018)闽0128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事项为:1、依法撤销(2018)闽0128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请或发回重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十五

承办法官:林我坚

联系电话:861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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