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6151号
高勇(35012819780226****)、林美兰(35012819830420****):
原告高春与被告高勇、林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高勇、林美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春借款本金39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742元,减半收取计5371元,由高勇、林美兰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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