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高春与被告高勇、林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15 08:30:29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6151号

高勇(35012819780226****)、林美兰(35012819830420****):

原告高春与被告高勇、林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高勇、林美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春借款本金39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742元,减半收取计5371元,由高勇、林美兰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0591-24333117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