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750号
游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201162325****):
原告陈海燕与被告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游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海燕借款本金17.5万元及相应利息(月利率1.8%,其中本金4万元自2017年8月28日起、本金7万元自2017年12月23日起、本金6.5万元自2017年12月28日起,均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游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我坚
联系电话:8617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