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51号
李雄(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0121****)、林健雄(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316****)、林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80108****):
本院受理原告郑梅与被告李雄、林健雄、林发、第三人韩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