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5293号
陈斌(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650310****):
原告福建省富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斌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钢管每吨每月100元,扣件每粒每月0.2元的标准支付福建省富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吨钢管和600粒扣件的租金(其中8吨钢管和500粒扣件自2017年5月10日起算,100粒扣件自2017年7月12日起算,均计至陈斌返还租赁物之日止,但应扣除陈斌已偿还的5000元租金);二、陈斌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富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租金的相应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以拖欠租金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三、陈斌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富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车运输费800元;四、驳回福建省富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福建省富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6元,由陈斌负担12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