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不幸死亡,要求赔偿时,雇佣单位却不认了,这该怎么办才好?本期岚岛亮法为你讲述保洁员因身体不适引发死亡的工伤案件。
【普法故事】工伤引发死亡 物业公司却不认
陈圭(化名)是平潭某物业公司的保洁员,入职后与物业公司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却未为陈圭办理工伤保险。
2016年5月,陈圭在平潭潭城镇某街道进行垃圾清运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妻子林某急忙将陈圭送到实验区医院检查治疗,后转至福州医院住院治疗。
在福州医院入院后,因陈圭病情严重,需要重症监护、持续吸氧。陈圭认为自己无法治愈,便办理出院手续,在回平潭的路上,不幸身亡。
陈圭去世后,妻子林某向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提出工伤认定,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认为陈圭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将其认定为工伤(死亡)。随后,陈圭家属向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医疗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五十余万。
但物业公司认为,陈圭并非因抢救无效死亡,而是其家属主动要求放弃抢救、自行出院后才死亡的,故认为陈圭不属于工伤(死亡),不同意赔偿。
陈圭的妻子林某气不过,便一纸将物业公司告上了平潭法院。
【法官说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吗?
经法院审理,陈圭与物业公司已经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陈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且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认为,陈圭属于抢救无望放弃治疗并在48个小时内死亡,应视为工伤。物业公司虽未给陈圭办理工伤保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物业公司应按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最终,平潭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陈圭的妻儿赔付陈圭因工死亡的各项损失计50余万元。
【法律课堂】
采访中,法官补充说道,无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降低用人单位风险角度,用人单位都应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对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在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也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惩罚。
问题1:认定工伤的一般条件?
认定工伤的一般条件,指的是劳动者的某一具体受伤事实认定为工伤所应具备的一般条件。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者必须因事故而受到人身伤害;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3.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4.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的情形。
问题2: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题3:“加班途中”发生车祸致伤算工伤吗?
职工“加班”与平时正常工作同样受法律保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均应当认定为工伤。若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4: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伤概不负责”,就真的不需承担责任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合同中类似 “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实际上是剥夺了工伤职工一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间接影响了工伤职工生命健康权,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然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仍具有工伤认定的主体条件。签署了“工伤概不负责”的职工,仍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工伤概不负责”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