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潭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引起的青春损失费纠纷。
小宋和小王系大学同学,双方从大一就开始同居,同居了近10年。刚开始二人生活过得很甜蜜,山盟海誓非君不嫁、非卿不娶。奈何岁月带走的了原有的激情,小王渐渐对小宋感到厌烦。小宋眼瞅着自己年纪也大了,就要求小王结婚,小王犹犹豫豫一时没有答应。后来,小王在工作岗位中遇见了年轻、充满朝气的小秋,小王慢慢地就被小秋吸引了,打算抛弃小宋,与小秋结婚。小宋知道后,大闹一场,并一气之下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小王支付青春损失费。
法庭审理过程中,小宋诉称,10年的青春对于女人来说是非常宝贵的,这10年来自己一心一意的对小王,将小王视为人生伴侣。现在小王心里有了新的人,现在自己年纪也大了,结婚再找对象非常不容易,有可能会孤独终老。小王浪费了自己10年的青春,需要支付自己青春损失费。小王辩称,小宋和自己同居这么久,是小宋自愿的,自己没有义务支付她青春损失费。
法官经审查后认为:“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术语,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其确切含义。同居生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如果没有民法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为,单纯以同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一般无法得到支持,因为这种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小宋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近年来,为了提高体验婚姻生活,许多人热衷“试婚”。试婚实际上是同居关系的一种,它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不过,按照相关规定,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要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需要做中止妊娠的手术,基于公平原则,男方应分担一些手术费用;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侵犯了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如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所有权等,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同居关系而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