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281号
林风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910****)、林而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40514****):
原告林平与被告林风钦、林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风钦、林而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林平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应扣除已偿还的63200元); 案件受理费3582元,减半收取计1791元,由林风钦、林而龙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