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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珠兴与被告王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25 08:28:18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353

王黎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0204****):

原告林珠兴与被告王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王黎明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珠兴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林珠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83元,减半收取计3591.5元,由林珠兴负担591.5元,由王黎明负担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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