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5759号
欧阳福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30504****):
原告陈彩平与被告欧阳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欧阳福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彩平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自1995年5月12日起,按月息2%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彩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8元,由欧阳福云负担2548元,由陈彩平承担214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卓维佳
联系电话:8617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