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5801号
念吓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60615****):
原告黄清与被告念吓辉、念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念吓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清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黄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9元,减半计收1454.5元,由被告念吓辉负担1173.5元;由原告黄清负担28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卓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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