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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爱娇诉被告李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25 08:32:45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5998号

                   

李立文(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30308****:

原告林爱娇与被告李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李立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林爱娇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6年2月1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李立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林爱娇利息款22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被告李立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

承办法官:卓维佳   

联系电话:861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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