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5998号
李立文(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30308****):
原告林爱娇与被告李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李立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林爱娇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6年2月1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李立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林爱娇利息款22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被告李立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卓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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