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702号
陈秀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1125****):
原告谢妹妹与被告陈秀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秀钦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妹妹借款本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4月18日起,按月息1.8%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陈秀钦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妹妹已结算利息款2万元;三、驳回原告谢妹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1元,减半计收3320.5元,由陈秀钦负担3225.5元,由谢妹妹承担9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卓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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