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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谢妹妹与被告陈秀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25 08:57:35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702号

                   

陈秀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1125****:

原告谢妹妹与被告陈秀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秀钦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妹妹借款本金18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4月18日起,按月息1.8%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陈秀钦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妹妹已结算利息款2万元;三、驳回原告谢妹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1元,减半计收3320.5元,由陈秀钦负担3225.5元,由谢妹妹承担9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

承办法官:卓维佳  

联系电话:861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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