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733号
陈举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10111****):
原告林凤钦与被告陈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举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凤钦借款本金62900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林凤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计收775元,由林凤钦负担25元,陈举云负担7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卓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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