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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同龙与被告陈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25 09:03:20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831号

                   

陈贤国(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90617****:

原告林同龙与被告陈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贤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同龙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28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林同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计收65元,由陈贤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

承办法官:卓维佳  

联系电话:861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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