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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华与陈小平、卢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29 10:14:28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6269

 

陈小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51001****)、卢海玲(公民身份号码: 35012819860304****:

原告林华与被告陈小平、卢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陈小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华欠款新加坡25648元及利息;2.驳回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64元由林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郭淋           

联系电话:0591-2431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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