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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薛爱风与被告林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06 08:50:31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6133号

                   

林爱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906****:

原告薛爱风与被告林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爱玉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薛爱风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础,按月息1.8%的标准,自2016年4月18日起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林爱玉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薛爱风已结算利息款3.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6元,由林爱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五月

承办法官:卓维佳  

联系电话:861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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