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756号
陈立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20703****):
原告郑辉明与被告陈立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立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辉明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4464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已偿还的27250元利息优先扣除);二、驳回原告郑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计收6400元,由被告陈立熙负担6361.5元,原告郑辉明承担38.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卓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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