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773号
林娇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617****):
原告陈玉娇与被告林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林娇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娇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6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0月27日起计算;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1日起计算;本金6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6日起计算;本金6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17日起计算;本金15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9日起计算,均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利息55000元予以优先抵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计收5250元,由被告林娇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卓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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