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5729号
俞容(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712****):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俞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俞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7905.3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及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账户对账单予以结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二、俞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公告费2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4元,由俞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承办法官:卓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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