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美芳与被告魏远星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08 08:28:44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1462号

                   

魏远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80506****):

原告李美芳与被告魏远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李美芳与魏远星离婚;二、婚生女魏梦娴由魏远星抚养,李美芳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直至魏梦娴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李美芳每月可以与魏梦娴单独相处2日;三、驳回李美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李美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100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