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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珠琼与被告康平民间借贷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08 08:30:28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6361号

                   

康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31125****):

原告林珠琼与被告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康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希琼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3年5月8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1元,由康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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