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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正龙与被告李香钦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09 08:24:58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536

                   

李香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610****):

原告吴正龙与被告李香钦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53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吴正龙与李香钦离婚;二、婚生女吴文欣、婚生子吴文翔均由李香钦抚养,吴正龙从2018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抚养至婚生女吴文欣、婚生子吴文翔年满18周岁为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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