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412号
方小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0516****):
原告黄彦与被告方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方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黄彦借款本金人民币757369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额1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8日起,以本金额2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0日起,以本金额1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4日起,以本金额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6日起,以本金额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8日起,以本金额37369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7日起,以本金额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日起,均按月利率1.8%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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