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4696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冠磊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0000N****):
原告平潭新盛旧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冠磊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平潭综合实验区冠磊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新盛旧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平潭综合实验区冠磊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向平潭新盛旧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转租的位于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厝祥村的场地,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按每年7万元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场地腾空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平潭新盛旧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97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冠磊石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220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