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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曾台兴与被告陈小平、卢海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15 08:35:50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6270号

                   

陈小平(35012819851001****)、卢海玲(35012819860304****):

原告曾台兴与被告陈小平、卢海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曾台兴劳务报酬新加坡币13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新加坡币1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曾台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由陈小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

承办法官:陈爱心   

联系电话:0591-2315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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