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何秀珠与被告陈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20 08:52:33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5374号

 

陈丽玲(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216****):

原告何秀珠与被告陈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丽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何秀珠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额1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额3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6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并扣除已还利息20000元)。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陈丽玲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五月二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