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5374号
陈丽玲(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216****):
原告何秀珠与被告陈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丽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何秀珠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额1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额3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6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并扣除已还利息20000元)。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陈丽玲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