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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薛云华与被告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20 08:55:06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978号

 

陈旭(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60215****):

原告薛云华与被告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薛云华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按月利率2%从2010年8月19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扣除已还利息15000元。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计1530元,由陈旭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五二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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