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1309号
陈国(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11013****)、林小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107****):
原告林辉与被告陈国、林小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国、林小生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林辉租金7.7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林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林辉负担50元,由陈国、林小生共同负担17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