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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丁子福与被告庄志奇、何云钦、庄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24 14:48:36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229

庄志奇(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209****)、何云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0905****)、庄绍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91224****):

原告丁子福与被告庄志奇、何云钦、庄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庄志奇、庄绍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丁子福借款本金11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丁子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15元,由庄志奇、庄绍龙共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十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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