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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郭文浓与被告张平离婚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5-29 08:32:27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2567号

                   

张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10801****):

原告郭文浓与被告张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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