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127号
陈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107****):
原告郭美清与被告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美清借款本金81253.25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4月24日的利息为25912.64元;此后的利息以81253.2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郭美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郭美清负担274元,由陈云负担272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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