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122号
林希义(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1013****):
原告魏为建与被告林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希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魏为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按月利率2%从2014年2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魏为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56元,由林希义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