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2854号
林瑞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21204****):
原告丁爱钦与被告林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判令林瑞香偿还丁爱钦借款本金24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从2012年2月15日按月利率1.5%暂计起诉之日起利息为30960元);判令林瑞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施建雄
联系电话:24318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