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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梵与被告陈培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19 08:22:38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3017

                   

陈培永(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1219****):

原告林梵与被告陈培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本金20万元从2014年4月20日计起,20万元从2017年2月31日计起);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月十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3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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