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1823号
李珠英(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31223XXXX):
原告林珠梅与被告李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李珠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珠梅借款本金19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自2016年3月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李珠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珠梅利息款5628元。案件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计3015元,由李珠英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李 小 洪
联系电话:2439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