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1215号
陈昌银(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60417****)
原告王瑞珠与被告陈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昌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瑞珠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从2013年9月13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已偿还的2万元利息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计2120元,由陈昌银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