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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平潭片区分行与被告陈少金、何云华信用卡纠纷
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21 08:48:26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2721号

                   

陈少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30410****)、何云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00925****: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平潭片区分行与被告陈少金、何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自贸涉台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二十

承办法官:李    

联系电话:2317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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