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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丁玉钦与被告卓雪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21 09:31:02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2873

                   

卓雪虹(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10910****):

原告丁玉钦与被告卓雪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判令卓雪虹偿还丁玉钦借款本金13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息1.8%计,自2016年8月15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判令卓雪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十

承办法官:施建雄  

联系电话:243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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