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52号
林清清(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31210****):
原告林瑞梅与被告林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清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林瑞梅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7月1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还利息13000元;二、驳回林瑞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林瑞梅承担90元,由林清清承担436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