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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杨青与被告杨国才、杨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25 08:14:02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126号

 

杨国才(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1121****)、杨华珍(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60304****):

原告杨青与被告杨国才、杨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杨国才、杨华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杨青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及按月利率1.8%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杨国才、杨华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杨青结欠的利息人民币4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87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杨国才、杨华珍共同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二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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