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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薛连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1 08:37:29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3263

                   

薛连青(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0311****):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被告薛连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薛连青立即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贷款本金205443.91元及相应利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19897.5元、复利1324.79元。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新发生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2.判令薛连青赔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43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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